淮政发〔202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台资高地建设,全力帮助台商台胞克服困难、共度难关,全力支持台资企业抗击疫情、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1.积极保障台资企业防疫物资需求。联系协调市内外防疫物资生产流通企业,加强供需对接,积极保障台资企业防疫物资需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2.指导台资企业安全复工。派出专业人员指导台资企业做好员工防疫培训和检查。对生产防疫用品、民生必需品的台资企业,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复产复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3.鼓励台商新上投资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对台资企业新增实际投入和利润再投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设施农业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实施奖励;新取得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可延期6个月缴纳,并免收相应的违约金。对疫情防控期间正式签约的台资项目,疫情结束后优先办理各类审批手续、优先保障要素供给。(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4.减免创新创业房租。疫情防控期间,对新增来淮创新创业台湾青年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场地)及政府主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用房,符合相关条件的,免收3年房租。(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5.加大台资企业贸易补贴力度。对台资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货物贸易险、投保进口防疫物资的预付款保险、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为跨境电商业务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当年实缴保费分别给予50%的保费支持,单个企业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及时申请市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贸促会)
6.保障台资企业物流运输通畅。协助台资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采用“一企一策”的方式逐个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7.落实“进出口企业绿色通道”政策。对台资企业进口防疫物资实行即到即提“零延时”,对进出口货物通关、查验需求实行7×24小时互联网预约加班、快速验放,支持企业顺利复产复工;优先办理加工贸易企业手(账)册延期、深加工结转延期、内销征税延期等相关手续,顺延缴纳税款期限、进口货物滞报金起征日期,为企业依法申请减免税。(责任单位:淮安海关)
8.升级“101%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将相关单位服务台资企业工作纳入“101%服务流动红旗”优质服务竞赛范畴。充分发挥24小时台商服务热线、“101%服务”在线平台、“与台企同行”、“惠企直通车”、市台协等服务平台作用,及时收集、协调、解决台企台胞在生产、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在淮台商台胞的防疫指导,为在淮台商台胞提供医疗服务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台办、市委优化办、市卫健委,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9.保证台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各类在淮台资企业,同等适用《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淮政发〔2020〕6号)。(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本意见涉及的税费政策减免由同级财政会同税务部门按规定实施。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市各相关部门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区(园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意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个月,由市台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4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淮安军分区。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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